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抚顺检诉诉刑抗〔2017〕1号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以(2015)顺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一案,判处管制一年。被害人申某某提起抗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后果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原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冯某某管制一年,属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判决,属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与一审无异。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抚顺检诉诉刑抗〔2017〕1号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以(2015)顺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冯文香犯故意伤害一案,判处管制一年。被害人申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被告人冯文香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后果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文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原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冯文香管制一年,属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冯文香故意伤害罪的判决,属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冯文香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与一审无异。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