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吉市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吉02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害人孔某某近亲属及被害人许某某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请求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但以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冯某某外逃期间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为由,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1、判决书以“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为由对被告人冯某某从轻处罚不当。事实上,多数刑事案件都是由民间矛盾引发,但本案的起因不同于一般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本案矛盾起因在于被告人冯某某及母亲怀疑安泰出租车公司多向其收取费用,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因无证据支持,相关诉讼请求历经法院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均被驳回,冯因此“就想报复孔经理,就和孔经理谈卖车的事情”,其自愿卖车后,又因母亲埋怨其“不到两年时间赔了8万元钱”,冯某某产生杀害公司经理孔某某之念。本案的矛盾既非孔某某所引发,冯某某报复、杀人之念,更非孔某某所激化,完全是因为被告人冯某某不能客观、正确看待、处理问题所致。因此,判决书以民间矛盾为由对冯某某从轻处罚,实属不当。
2、判决书以“外逃期间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为由对被告人冯某某从轻处罚不当。若被告人作案后不外逃,而是及时被绳之以法,则并不会因为“外逃期间没有违法犯罪”而被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作案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外逃15年,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的同时,也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多年未被修复,到案后却因为“外逃期间没有违法犯罪”而被从轻处罚,这明显有失公平,因此,即使冯某某“外逃期间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也不应该成为对其量刑从宽考量的因素。
3、判决书以 “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为由对被告人冯某某从轻处罚不当。本案被害人许某某(轻伤)、现场目击证人黄金波均能够明确证实冯某某行凶经过,冯某某是否如实供述并不是本案侦破的关键。被告人冯某某虽能如实供述杀人经过,但其外逃多年未投案,被抓捕到案后,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任何赔偿以取得谅解,其庭审时还一再强调系被害人欺人太甚、自己杀人是没有办法,足以说明其并非真诚悔罪。因此,判决书以“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对被告人冯某某从轻处罚不当。
4、从本案后果来看,被害人孔某某身中39刀,主动脉、肺脏、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阻止行凶的被害人许某某也身中数刀,腹部穿透创构成轻伤,足以看出被告人冯某某杀人手段之凶残,置人于死地目的之明确,主观恶性极深,且系预谋杀人,公然行凶,社会危害极大。
综上所述,判决书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应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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