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普检诉刑抗〔2020〕11号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以(2020)辽0214刑初94号书对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系在被告人冯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上作出的量刑,现被告人冯某某提出上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当再作为其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故原审判决量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本案中,原审法院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上对被告人冯某某作出了判决,现被告人冯某某提出上诉,其不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故认罪认罚不应再作为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而原审法院在判决时考虑了认罪认罚的情节,故原审判决量刑不当。
2、被告人冯某某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认罪认罚文书时,检察机关已明确告知其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以及法院适用认罪认罚对其作出判决后,若其提起上诉的法律后果。现其在法院适用认罪认罚对其作出判决之后,又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系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被告人上诉,导致原审判决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94242****。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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