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红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红河县人民法院以(2020)云2529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刁某某等四人涉嫌盗窃罪一案判决: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郭某某、李某某、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刁某某系累犯,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刁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在2013年4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但刁某某生于1996年7月18日,在犯前罪时未满18周岁,其虽然于五年内重新犯罪,但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之规定。
综上所述,红河县人民法院以(2020)云2529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刁某某系累犯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刁某某现羁押于红河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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