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临检一刑抗〔2020〕3号
临高县人民法院以(2019)琼9024刑初260号书对被告人刘小红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刘小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29年7月19日止。);被告人刘小红赔偿谢越荣经济损失共人民币38727.75元;扣押涉案尖刀刃一把。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执行刑期起止时间计算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临高县人民法院以(2019)琼9024刑初260号书对被告人刘小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刑期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29年7月19日止。被告人刘小红于2019年7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法院刑期起算点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29年7月19日止,刑期计算没有折抵被抓获当日,正确的判决刑期起止时间应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29年7月18日止。而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决的起止时间没有折抵抓获当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导致刑事判决确定的刑期执行起止时间错误,影响刑事判决确定的刑罚的正确执行。
综上所述,临高县人民法院以(2019)琼9024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曾梅
书 记 员:林丹攸
2020年2月3日
附:被告人刘小红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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