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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刘文辉盗窃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通崇检刑一诉刑抗〔2019〕5号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以(2019)苏0602刑初578号判决书对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文辉盗窃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文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文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文辉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文辉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文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文辉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文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文辉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适用刑罚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刘文辉于2019年10月29日接到一审判决后,以一审判决过重为由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文辉以判决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9)苏0602刑初578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文辉自愿认罪认罚,系适用刑罚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附:

被告人刘文辉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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