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攀东检一部诉刑抗〔2020〕3号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以(2020)川0402刑初213号书对被告人刘春伟盗窃一案判决刘春伟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采纳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作出判决,但被告人刘春伟在宣判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不认罪认罚,致使原判决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刘春伟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本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法院对其判处较轻的刑罚,即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被告人刘春伟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不认罪认罚,已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原审理程序不当,量刑偏轻。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被告人刘春伟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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