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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刘某某、李某某等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武检公诉诉刑抗〔2019〕5号

   武胜县人民法院(2019)川162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伍某某、段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一案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伍某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段某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的罚金判决有误。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千元,被告人段某某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刑法相关规定不符,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综上,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的罚金判决有误,对被告人李某某应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被告人周刚应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被告人伍某某、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联系电话为:1343818****、158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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