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马检诉刑抗〔2019〕1号
马关县人民法院以(2019)云2625刑初6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判决:刘某某、杨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二被告人区分主犯、从犯以及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错误,对二被告人判决免予刑事处罚,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杨某某是犯意提起者,刘某某是本案的直接实行行为人,二人在本案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犯、从犯。该判决认定杨某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大,应当是主犯;刘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应当是从犯,系认定错误。
二、被告人杨某某虽系主动到案,但在庭审中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不具备自首认定条件。
三、该判决基于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从犯、坦白情节;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二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未致涉案湾鳄死伤,情节轻微等,判决二人免于刑事处罚,属于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马关县人民法院以(2019)云2625刑初6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判决免予刑事处罚,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请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6日
附:
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现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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