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林检公诉诉刑抗〔2020〕1号
林西县人民法院以(2020)内0424刑初20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但量刑畸重,理由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可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以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林西县人民法院对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系量刑畸重。
综上所述,林西县人民法院对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系量刑畸重。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2.抄报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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