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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刘某某制造枪支案)(公开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舟检公诉诉刑抗〔2020〕3号

   舟曲县人民法院(2020)甘3023刑初3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判决:刘某某,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审宣告刑刑期3年0月0天。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刘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判决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等均予以认定,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改变了本院同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建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本案中不存在上述五种例外情形及“明显不当”情形;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但(2020)甘3023刑初3号判决书没有对“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作任何分析,也没有向本院说明理由和依据。舟曲县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量刑建议函》中提到:“舟曲县境内涉枪案件多发,为保障我县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求调整量刑建议的理由无法律依据,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的量刑建议不存在“量刑明显不当”情形。

    三、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悔罪,社会危险性较小,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首先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在侦查阶段,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并如实供述自行的罪行,主动上交枪支。随后的认罪态度一直较好,供述一直比较稳定。其次,从犯罪动机看,刘某某改装枪支的目的是为打鸟,且改装完成后就一直放置在家中未实际使用过,没有造成现实的危害。     第三,根据本院委托舟曲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结果看,刘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综上所述,本案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认罚,但舟曲县人民法院(2020)甘3023刑初3号判决书未采纳关于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属于审理程序违法,量刑不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二百三十二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舟曲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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