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2019年12月27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以(2019)冀0203刑初339号书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后,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因被告人提出上诉,导致一审判决对其量刑不当。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在提起公诉之前,公诉机关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表示对该规定已经充分理解,同时为其指定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刘某某自愿签署具结书时表示清楚本院提出的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罚金3000元的量刑建议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提出的拘役二个月的量刑建议系根据其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充分考虑其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对其提出的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但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其已经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刘某某对《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反悔,致使该案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而导致原判决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区**号,联系电话1378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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