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济历城检公诉刑抗〔2020〕3号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以(2019)鲁0112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某合同诈骗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认定错误,不能仅认定为房屋过户给陈某某后收取被害人郑某某的房款4万元,应认定为73.5万元。理由如下:
1.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与陈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26日收取房款73.8万元;同时于2015年12月21日与郑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于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29日收取房款73.5万元,后将全部房款用于偿还个人贷款。
2.被告人刘某某辩解自己与陈某某之间实质为向陈某某借款40.8万元解押涉案房屋,后因无法返还陈某某的借款和利息而将房子过户给了陈某某,同时其与陈某某约定还款后仍可以将房子过户给郑某某,但因无还款能力躲债失联。被告人刘某某自2015年11月开始收取陈某某的房款,同时又连续收取郑某某的房款,如果房屋仅是抵押,那么被告人刘某某在收取郑某某的房款以后就不应当将房屋过户给陈某某,而是偿还陈某某的垫资款以实现房屋的交付,而被告人刘某某收取被害人郑某某的房款以后,并没有偿还陈某某的垫资款,未为履行其与被害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而某某,而是将陈某某及郑某某的房款均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尤其在其将房屋于2016年1月28日过户给陈某某之后,仍然收取陈某某、郑某某的房屋尾款,也没有协商赔偿及返还房屋的相关行为,同时被告人刘某某除涉案房屋以外没有其他资产,并欠巨额外债,明显没有履约能力,其非法占有被害人郑某某房款的主观故意明显,故应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合同诈骗犯罪数额为73.5万元,属数额巨大。
二、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
在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合同诈骗数额为73.5万元的事实基础上,其犯罪事实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的历城法院(2019)鲁0112刑初148号判决书认定刘某某犯罪数额为4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2刑初148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认定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3日
附: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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