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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涟检诉诉刑抗〔2019〕2号

涟水县人民法院(2019)苏0826刑初202号书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其之前所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该案判决时涟水县人民法院虽然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将前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后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但在确定具体执行刑期中却没有依照刑法第七十条关于“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的规定,将被告人已执行完毕的拘役四个月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涟水县人民法院(2019)苏0826刑初202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某的判决法律适用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9日

附: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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