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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广利检一部诉刑抗〔2020〕2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0802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决定执行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告知了刘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刘某某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对其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对其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刘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本院量刑适当,在(2020)川0802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书中采纳了本院的量刑建议,但被告人刘某某在收到该刑事判决书后又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对已经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反悔不再认罚,因此其已不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条件,导致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判决因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当而量刑偏轻。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你院对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判决量刑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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