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黑龙检一部诉刑抗〔2020〕2号
龙江县人民法院以(2020)黑0221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某非法采矿一案判决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18322.25元予以追缴,在案被公安机关扣押的1495.9立方米砂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经本院依法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于2020年7月30日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将刘某某非法采矿一案移送至龙江县人民法院,并作出了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量刑建议,2020年7月22日龙江县人民法院在未通知本院对量刑建议作出调整的情况下直接判处被害人刘某某一年零二个月有期徒刑,超出了本院量刑建议的幅度。
综上所诉述龙江县人民法院在审判环节未要求本院调整量刑建议,直接判处重于量刑建议幅度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江县人民法院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农场;
2.其他有关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