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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刘美军、袁利均等聚众斗殴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岳检一部诉刑抗〔2020〕2号

岳池县人民法院(2020)川1621刑初121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刘美军、冯某某等12人聚众斗殴案判决被告人刘美军、袁利均、袁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美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袁利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袁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人刘美军、袁利均在侦查机关讯问过程中明确供述不知他人报案,直到看到警车才知道有人报警,且结合现场天网监控画面及在场人证言可知,案发当日道路拥堵,公安机关在排堵到达案发现场过程中,警车一直在鸣警,被告人在听到警笛的情况下并没有主动停止犯罪行为,直到警车到达后双方才散开,没有归案主动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由此可知,被告人投案应该体现主动性和自愿性,关于“明知他人报案”应界定为听见、看见或者被明确告知,应严格依据立法本意、客观证据加以认定,不能对自首任意扩大。被告人投案应具有主动性,是基于自我意志自愿选择的结果,与被动归案有本质区别,刘美军、袁利均、袁某某没有主动投案的意思表示,只是在案发现场,并无实际投案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错误地认定刘美军、袁利均、袁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的事实,对被告人刘美军、袁利均、袁某某认定了自首情节,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刘美军、袁利均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911****;被告人冯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666****;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85082****;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4805****;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267****;被告人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110****;被告人冯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6777****;被告人刘某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826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911****;被告人冯某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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