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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阿检二部诉刑抗〔2020〕Z1号

阿荣旗人民法院以(2020)内0721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认罪认罚案件,一审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但量刑不适当,不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而未说明,且量刑畸重,审判程序违法。

首先,本院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并无不当,阿荣旗人民法院未采纳本院量刑建议,且一审判决量刑畸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数量达到五亩以上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量较大”的起刑点。华某某非法占用防护林地31.557亩,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涉案面积是起刑点数额的6.3114倍。参照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林地、草原,应按照犯罪涉案面积在起刑点5倍以内,判处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涉案面积在起刑点5倍至10倍以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的量刑基本方法,华某某应确定的基准刑应当为有期徒刑七个半月,并处罚金。鉴于华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主动修复生态环境,可酌定从轻处罚。本院对华某某提出“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阿荣旗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在华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恢复植被的减轻和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在基准刑以上判处被告人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量刑明显畸重。

其次,认罪认罚案件,阿荣旗人民法院未采纳本院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而未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坚持罪责刑相适应、证据裁判等原则,提出量刑建议前,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本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院提出“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自愿签字。阿荣旗人民法院未采纳本院量刑建议且未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0条第三款的规定。

最后,阿荣旗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期限超过法定最长一个半月未能结案,存在审理超期的违法情形。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审结提起公诉,并于当日将案件材料移送阿荣旗人民法院,阿荣旗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10月22日作出一审(2020)内0721刑初86号刑事判决。案件审理期间本院未收到阿荣旗人民法院中止审理的法律文书。阿荣旗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超六个月审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的规定。

    综上所述阿荣旗人民法院以(2020)内0721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华某某现住阿荣旗**镇**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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