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定检公诉诉刑抗〔2016〕4号
定远县人民法院以(2015)定刑初字第0019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单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判决:单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重罪轻判、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本院指控被告人单某某滥用职权事实中,其在履行公务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以权谋利,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虽然法律发生变化,被告人单某某收受贿赂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但其收受贿赂的事实客观存在,社会危害性客观存在,对此种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评价,其性质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权谋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对被告人单某某以权谋利的事实也予以认定。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单某某定罪处罚,而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定刑加重,且被告人单某某以权谋利、滥用职权的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不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范围,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单某某判处拘役以上刑罚。
综上所述,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重罪轻判、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8月11日
附:
被告人单某某现住定远县**镇**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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