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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卜某某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白检公诉诉刑抗〔2018〕17号

   白银区人民法院以(2017)甘0402刑初48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卜某某、吴某某民事枉法裁判一案判决无罪。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判决书在确认本案的事实时,无视卜某某、吴某某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的基本事实。

第一,判决书无视卜某某、吴某某在办案过程中非法冻结证人25万元存款的事实,错误的认为卜某某、吴某某无胁迫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判决书既然确认了卜某某、吴某某在罗某某拒绝作证的情况下,出具裁定书冻结罗某某存款25万元让其作证的事实。却又错误的认为这一行为不属于胁迫或者其他违法的手段。卜某某、吴某某为使证人罗某某作证,违法冻结证人存款迫使其作证,这正是卜某某、吴某某违反法定程序,胁迫证人出具证言的具体表现。判决书却无视卜某某、吴某某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的基本事实,错误的认为卜某某、吴某某在向罗某某提取证言时,无胁迫行为。

第二,判决书在认定案件事实时,确认了2013年7月1日,平川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将罗某某列为第三人,以**公司申请保全罗某某财产为由,将罗某某25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的基本事实。却无视**公司自始至终都没有申请过要保全罗某某的财产,也没有申请过追加罗某某为第三人。庭审过程中,卜某某也当庭陈述,罗某某为依申请追加的第三人。而证人邓某某证称:“法院冻结罗某某的银行存款前,我没有向法院提交追加罗某某为第三人的任何申请材料,因为我和李某某的纠纷与罗某某没有任何关系,不存在追加罗某某为第三人的问题。”卜某某、吴某某追加罗某某为第三人毫无根据,仅仅是为了让证人提供证言,就随意追加证人为第三人,并据此违法冻结证人存款。卜某某、吴某某滥用职权非法冻结证人存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证人罗某某的合法权益。

第三,判决书无视卜某某在民事裁判过程中,有失公正违反法定程序告知一方当事人提出反诉的行为。2012年8月16日,原告李某某因被告**公司应返还其余款9万余元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平川区人民法院法官卜某某、吴某某判决,原告李某某不仅没有拿到自己的余款,反而还要给**公司再支付187448元。这一结果连**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都无法预料。邓某某证称“第二次从益阳回来后,我和卜某某把跟李某某发煤的往来账又算了一下,发现李某某还倒欠我十几万元,卜某某说让我找律师王进彩写个反诉状提出反诉,所以,我于2013年7月5日向平川区法院提出反诉”,这与王进彩律师的证言、书证民事反诉状能够相互印证。卜某某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有失公正的明确告知一方当事人其应提出反诉,这一行为严重违反公平正义原则。

二、判决书认定卜某某、吴某某枉法裁判无主观故意错误。

第一,判决书无视卜某某、吴某某接受案件一方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的请吃及旅游消费的事实,割裂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认为卜某某、吴某某的接受请吃及旅游消费的行为仅仅为履行职务不廉洁的行为。将卜某某、吴某某在此后的民事裁判活动中有失公正的行为与接受请吃及旅游消费的行为完全割裂。所谓“吃人嘴短,拿人手短”,卜某某、吴某某在接受**公司邓某某的请吃及旅游消费后,违反公平正义原则,强迫证人作出有利于朋来公司的证言,明确告知朋来公司应当提出反诉等行为充分表明卜某某、吴某某有徇私情、私利的直接故意。

第二,判决书无视卜某某、吴某某在作出判决后隐匿卷宗材料的行为。卜某某、吴某某在湖南益阳出具民事裁定书追加罗某某为第三人后,同时出具裁定冻结罗某某银行存款25万元。对上述法律文书,卜某某、吴某某在作出民事判决时,即未将罗某某列为第三人的事实在判决书中表述,又未将上述文书依法装订入卷。这种违法作出裁定冻结证人存款,又将相应的法律文书隐匿的行为正是被告人卜某某、吴某某枉法裁判直接故意的表现。

第三,判决书无视卜某某、吴某某有预谋的迫使罗某某作证的事实。判决书无视2013年6月30日,仍由案件一方当事人邓某某出资,法官卜某某、吴某某再次至湖南益阳调查取证时,经向湖南益阳农业银行益阳支行金山路分理处、桥北分理处、工行朝阳开发区支行等当地多个银行网点依次查询后,发现罗某某在农业银行桥北分理处有存款25万元,遂持私自加盖有平川区法院印章的空白A4纸制作(2012)平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有预谋的冻结证人存款的基本事实。对此,本院出示了卜某某、吴某某向湖南益阳多家银行依次查询罗某某银行存款的相关书证及证人高某某的证言。判决书无视卜某某、吴某某向多家银行查询、有预谋冻结证人罗某某银行存款的事实。同时判决书在认定证人证言时,对经侦查人员向高某某告知权利义务后依法所作证人证人不予采纳,错误的认为应采纳平川区法院给平川区检察院检察建议的回函中电话汇报并取得同意的意见,且不论回函是在怎样的情况下作出,平川区法院副院长高某某作为法律工作者,在知晓证人权利义务后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应充分考量,判决书却毫无根据的对此予以否认,甚至对本院提出进一步侦查的意见同样置之不理。这不仅仅是对案件事实的不负责任,同样也侵害了证人高某某的合法权益,判决书毫无根据的排除证人高某某依法所作证言,是否认为高某某在本案中与卜某某、吴某某共同预谋侵害证人合法权益?

3判决书缺乏说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案件、宣告无罪的案件应当强化释法说理。该意见第三条规定,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张和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一审判决书对法官接受一方当事人请吃及旅游消费,违法冻结第三人存款强迫证人作出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枉法裁判案件宣告无罪,对全案事实未围绕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对事实认定无推理过程,对法律适用未进行说理。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违背常识常理,也未进行释法说理,判决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

附:

1.被告人卜某某、吴某某现在家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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