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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岑检公诉刑抗〔2020〕2号

岑溪市人民法院以(2019)桂0481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判决:卢某某一审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违反审判程序,导致对被告人卢某某的量刑畸重,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系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岑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本院岑检公刑诉[2019]378号《起诉书》上已阐述被告人卢某某系认罪认罚,且在起诉前已与卢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已在起诉时随起诉书、案卷材料、量刑评议表一并移交岑溪市人民法院。该案在开庭过程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量刑建议书时均明确评价卢某某系认罪认罚,且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卢某某未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合议庭直至判决,都未提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意见、未要求公诉人对量刑建议予以调整、未提出本案有不适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形的意见。

但(2019)桂04181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书全文均未评价卢某某认罪认罚的情节,且未采纳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也未说明不采纳的理由和依据,直接判决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0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卢某某在本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的量刑情节在一审判决前未改变,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合议庭无任何理由和依据不予采纳卢某某认罪认罚的情节,对本院的量刑建议在未经通知本院调整的情况下,不采纳也不说明任何理由和依据,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0条、41条,属程序违法,导致对被告人卢某某的量刑畸重。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8日

附:被告人卢某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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