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威检一部诉刑抗〔2020〕7号
被告人古某某涉嫌聚众斗殴案,威信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提出十个月有期徒刑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后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古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于同年5月13日提起公诉;威信县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并采纳了本院的量刑建议,以(2020)云0629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古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后被告人古某某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后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被告人古某某无故随意反悔认罪认罚,不但违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本意,失去对其从宽处理的正当性,致判决刑期畸轻,更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
本案提出抗诉旨在通过抗诉形式形成引领,传递信号,促使被告人有正确预期,确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好的导向作用,有效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严肃性和法律权威。
综上所述,为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良性轨道上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古某某现羁押于威信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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