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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史文博故意杀人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刑事抗诉书

津检二分院公诉诉刑抗〔2018〕3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津02刑初11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史文博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判决:被告人史文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1.一审判决认定史文博“作案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属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证人崔某某与许某某证言相互印证,均证实系许某某让崔某某打电话报警,崔某某证言证实其用手机在网吧门口拨打了天塔派出所电话,且并未将报警情况告知史文博,崔某某证言与天塔派出所出具的案件来源在内容上相吻合。史文博在网吧内亦看不到报警人报警的情况。史文博数次供述称“其觉得发生这么大的事情,肯定会有人报案,但不知道具体是谁报的案”,因此史文博并不知道具体何人报案,其到案经过不符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规定,不应认定为自首。

2.一审判决判处史文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证人李某某、许某某、彭某某等人证言,网吧录像等均证实被告人史文博持菜刀多次砍击被害人头部、上半身等关键部位,力度大,次数多,砍击持续时间长,手段残忍,且史文博作案工具系事先准备,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天津市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本案被害人面部、颈肩部及胸部、四肢有多处创口,很多创口创腔深,有些甚至深达骨质,在急救医生赶到时即已无心音,后查是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史文博杀人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严重。本案发生在网吧这一公共场所,且网吧内有上网者,史文博在该场所故意杀人,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其社会危害性严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史文博系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错误认定自首情节,且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属适用刑罚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史文博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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