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保满检公诉诉刑抗〔2019〕3号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以(2019)冀0607刑初25号书对被告人吕某某、王某甲、韩某某、王某乙、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判决:五被告人均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均宣告刑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吕某某等五被告人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生产活动,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五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且五被告人均不认罪,未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未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该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王某甲、韩某某、王某乙、于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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