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巢检检二诉刑抗〔2019〕45号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以(2019)皖0181刑初545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吴安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吴安华于2019年12月2日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吴安华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本院对其提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采纳从宽处理量刑建议后,被告人吴安华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提起上诉,不愿意接受原有处罚,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对其从宽处理。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附:被告人吴安华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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