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庆萨检诉诉刑抗〔2019〕3号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以(2019)黑0602刑初288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吴晓川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及判处刑罚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首先,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被告人吴晓川供述2019年2月其在网上招聘按摩技师,有很多人向其表示有卖淫的想法但没有地方,其因为用信用卡透支还债,信用卡到期还不上,压力很大,且李某某(另案处理)说他可以在网上寻找嫖客,吴晓川遂着手在网上招聘卖淫女。同时吴晓川还供述其和李某某的分工情况,吴晓川负责提供场所,上网招聘卖淫女,聊活(联系嫖客),收取嫖资,给卖淫女分配嫖资,卖淫女没地方吃饭、没地方住都由其提供,还提供避孕套、冰水、热水等。该供述足以证实吴晓川和李某某预谋组织卖淫行为,吴晓川起到了组织、策划的作用。
被告人吴晓川的供述、证人杨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的证言、电子证据吴晓川手机截图,均可证实吴晓川通过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招募杨某某、王某某、林某某从事卖淫行为。根据吴晓川的供述、证人杨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可以认定3人在吴晓川租用的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从事卖淫活动,由吴晓川和李某某联系嫖客,商谈嫖资。嫖娼违法人员来到吴晓川租用的房屋后,由吴晓川接待并收取嫖资,对于到嫖娼人员指定地点进行卖淫的,三名卖淫人员都会将吴晓川的微信收款码和支付宝收款码出示给嫖娼人员,待支付成功后才进行卖淫行为。这种收款方式亦可证实吴晓川通过控制嫖资来控制三名卖淫女,从而达到防止三名卖淫人员私自从事卖淫行为或者擅自收取嫖资的情况的发生。
其次,管理、控制行为不能简单理解为对卖淫人员人身自由的限制,管理行为应综合考虑工作制度、人身控制、场所控制、嫖资结算等多个因素。被告人吴晓川要求三名卖淫女都在出租屋内待着的行为,也属于一种工作制度,虽然三名卖淫女在各自有事时可以不来,但这仅是管理程度问题,管理程度的强弱并不影响组织卖淫罪的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数在3人以上,应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管理或者控制都属于组织卖淫罪的犯罪客观要件,符合其一即可,并不要求重点是控制卖淫女,亦没有要求管理或者控制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本案中,该卖淫团伙规模虽然不大,但无论从卖淫人员、卖淫流程以及场所方面,均较为固定,嫖客证言及卖淫女证言均可体现出吴晓川的组织者作用。
再次,在介绍、容留卖淫行为中,行为人系对双方的联系,进而促成卖淫嫖娼交易行为达成,行为人起到牵线搭桥、沟通撮合的作用,卖淫人员是有选择权的,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根据卷内证据,证人宋某某、邢某某、姚某某、邓某某证言均可以证实,吴晓川主动联系嫖娼违法人员,然后发送卖淫人员照片供嫖娼人员选择,尔后,卖淫人员在吴晓川提供的场所内或者按照吴晓川指示到嫖娼人员指定的地点实施卖淫行为,卖淫人员在此过程没有选择权,均服从吴晓川的指示,该行为属于管理、控制行为,有别于介绍、容留卖淫中的牵线搭桥,沟通撮合。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为吴晓川只是通过互联网寻找卖淫女的行为,其危害性并不因此而增加,本案的焦点是组织、控制及管理问题,重点是控制,卖淫女的来去未达到控制和管理的程度,提供避孕套和食宿的行为在容留卖淫犯罪中也是很平常的事,不能因此而认定是一种管理行为,判决被告人吴晓川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附:被告人吴晓川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