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武检诉诉刑抗〔2017〕2号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以(2017)闽0782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本案程序违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在我院未补充或变更起诉的情况下,直接判决认定我院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即何某某伙同吴某某参与贩卖毒品氯胺酮6次共计40克,属于程序违法。
2、本案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4]30号)……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海洛因,则定为运输、贩卖毒品罪,不实行并罚。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将我院指控的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决为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并解释为运输行为不具有独立性,被贩卖行为吸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以(2017)闽0782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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