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通检公诉诉刑抗〔2019〕2号
通江县人民法院以(2019)川1921刑初189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判决:吴某某,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7个月;周某某,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7个月;薛某某,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6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薛某某为累犯,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生于1995年**月**日,2012年6月8日因抢劫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6年12月27日被假释,2018年1月假释考验期满。被告人薛某某虽然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但是其实施抢劫犯罪时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应当认定为累犯。通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薛某某为累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被告人薛某某现住通江县**镇**路**号**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52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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