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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吴某某、张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王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琅检一部诉刑抗〔2020〕5号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2刑初43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董某某、葛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王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被告人董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的,才可以宣告缓刑。 被告人董某某并不具备有悔罪表现的缓刑条件。其在法庭审理中认为指控其非法获取6422条公民信息有误,其中5379条是自己联系客户合法获取的,是客户自愿签署的,该部分不应构成犯罪。其否认主要犯罪,体现其无认罪悔罪表现。 同时,一审判决亦明确对董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5379条公民个人信息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判决既对其无悔罪表现作出了认定,又对其判处缓刑,前后矛盾。

再从本案各被告人之间的量刑平衡上看,本案四名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均为情节特别严重,同案被告人葛某某与董某某量刑情节相比,两人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相差不大,葛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而董某某并不认罪认罚,且仅有坦白情节,两人均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单独对无悔罪表现的董某某适用缓刑,判罚显然失衡。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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