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鄂仙检一部诉刑抗〔2020〕7号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以(2020)鄂9004刑初156号书对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夏某某开设赌场一案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因吴某某、李某某、夏某某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已不具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基础,致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适用法律错误
我院受理该案后,鉴于吴某某、李某某、夏某某认罪、悔罪,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对三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并明确告知三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三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我院提起公诉的同时,提出了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并获得采纳。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三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前提下得到从轻处罚,却又反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提出上诉,属于不认罚。因此对其从宽处罚已无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错误。
量刑畸轻
鉴于三被告人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故三被告人不具有认罪认罚这一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仙桃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吴某某、李某某、夏某某组织他人赌博,累计涉赌金额114840557.10元,非法牟利748220 元。根据201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2.赌资金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夏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情节严重”的情形,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三人抽头渔利金额远高于3万元的“情节严重”起点,赌资数额也远高于30万元的“情节严重”起点。即使考虑李某某、夏某某系受吴某某邀约参与赌场管理,为吴某某开设赌场提供帮助,系从犯,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夏某某系自首,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李某某退赃8万元、吴某某退赃70万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是在吴某某、李某某、夏某某不具备认罪认罚从宽情节的前提下,一审判决对三被告人量刑均属畸轻。
综上所述,仙桃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对吴某某、李某某、夏某某认定认罪认罚情节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夏某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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