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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肃检一部诉刑抗〔2019〕4号

由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肃州区人民法院以(2019)甘0902刑初326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致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一、案发时的监控视频可以直接证明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的车辆碰撞被害人李某某,排除了其它车辆碰撞被害人李某某的可能。

公安机关调取的2号监控视频显示,2018年12月31日23时0分15秒,被害人李某某从人行道滚落到路边,通过2号监控视频可清楚的看到,在此时间段(23时0分0秒到23时11分35秒)通过该路段的其它车辆均与被害人保持了一定安全距离,被害人体态未发生变化,故可排除被害人被其他车辆刮擦和碰撞的可能性。

2号监控视频显示,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甘F****9号小型普通客车于23时11分35秒从被害人躺卧的结冰路面驶过,并有向左打方向的行为,监控视频显示,该车驶过事发路段后,被害人李某某躺卧路边的形态和姿势与吴某某驾驶车辆通过前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故可证实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甘F****9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被害人发生了碰撞。

二、车辆虽未检见新的新鲜刮擦痕迹,但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李某某系头部遭受移动性钝性外力撞击致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符合车辆撞击伤的损伤特点。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事实依据,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且经酒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复核后维持了该决定,该证据完整反映了事故发生和责任认定情况,应肯定其证明力。

综上所述,该案现有证据能够排除其他合理怀疑,足以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致适用法律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8日

附:

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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