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延市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延吉市人民法院以(2020)吉2401刑初47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一案判决: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本案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这一行为违背了具结,以致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有法律效力的,在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依法告知被告人关于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刑罚后果后,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院认定的事实和量刑建议,且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庭审中,吴某某当庭明确表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时采纳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被告人吴某某的量刑建议并依法作出判决。但被告人吴某某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其具结是一种“虚假认罚”,带来了量刑上的“不当得利”,这一行为违背了具结,不应当依据认罪认罚相关法律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某以虚假认罚并获得刑期上的从宽后,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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