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兰检一部诉刑抗〔2020〕5号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鲁1324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收到该判决书,吴某某以原判刑罚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免刑,吴某某无正当理由上诉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精神,应当提请抗诉。理由如下:
依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等相关精神指出:对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积极履行具结书中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以及以量刑建议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本院认为在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吴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试图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吴某某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车辋镇**村;
2. 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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