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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吴某某行贿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株石检公诉诉刑抗〔2019〕3号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以(2018)湘0204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吴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法定量刑情节错误,认定证据错误,导致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第一、 一审法院认定法定量刑情节错误。

1、从举报的内容来看,被告人吴某某举报的是黄某某、汤某某在荷塘区几个宾馆吸毒,宾馆名称不清楚,并没有涉及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吸毒系违法行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为犯罪行为。被举报人黄某某、汤某某在当地吸食毒品一事是众所周知的,在其位于株洲市荷塘区**乡的家里被抓时并没有在现场吸食毒品,也没有发现有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不是现行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宜认定为立功。被告人吴某某举报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宜认定为立功。

2、从举报线索的来源来看,被告人吴某某不具有获取该线索的合理途径。第一、举报线索反映的违法行为发生地为荷塘区,而被告人吴某某是长沙市望城区人,家住长沙市区,被告人吴某某辩解为了案子的事情在株洲市荷塘区住了4-5个月,但是拒不提供详细的住房地址等信息。第二、被告人吴某某辩解该线索的来源是在株洲市荷塘区的某洗脚城听洗脚技师说的,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举报人的信息同样来源于该技师,但是被告人吴某某以记不清为由拒不提供该技师的具体情况,无法查实。第三、被告人吴某某不认识被举报人黄某某、汤某某。基于上述三点原因,被告人吴某某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黄某某、汤某某,不符合常理。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应当不予认定为立功。

第二、一审法院认定证据错误。

本案中,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吴某某3208040元非法所得,石峰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某某否认系非法所得,公诉机关未提供确实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而不予认定,系认定证据错误。

被告人吴某某通过行贿的方式获取了该工程所获得的利润系非法所得。被告人吴某某给郭某某(另案处理)的1000万元是提前预付的利润(非法所得)。郭某某没有退缴这1000万元,被告人吴某某负有连带责任,其有退缴的义务。

综上所述,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以(2018)湘0204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吴某某认定法定量刑情节错误,认定证据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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