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武川院公诉诉刑抗〔2019〕2号
武川县人民法院以(2015)武刑初字第00087号书对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判决:吴某某,一审宣告刑免予刑事处罚;退赃款人民币13792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与我院指控的一致,但量刑上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武川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某与杨某某(另案处理)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从**银行骗取公款人民币537920元,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及第三款——“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武川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的被告人吴某某1项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项从轻处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可以在数额较大的幅度内量刑,即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非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武川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在量刑上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附:
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