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颍检检一诉刑抗〔2019〕1号
颍上县人民法院以(2019)皖1226刑初577号刑事判决书恶势力犯罪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罚金84万。被告人吴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决对起诉书指控的吴某甲非法拘禁罪,以非法拘禁时间明显较短为由,未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犯罪,对起诉书指控的吴某甲诈骗罪,改变定性为合同诈骗罪,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罪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判决未认定被告人吴某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判决认定吴某甲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但未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本院认为,吴某甲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一个多小时,并具有殴打辱骂情节,被害人破门而出才结束了非法拘禁行为,吴某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二、判决将本院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吴某甲诈骗罪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吴某甲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不属于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吴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此外,判决认定吴某甲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对其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两个量刑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其量刑也是错误的。
三、吴某甲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且吴某甲系恶势力纠集者,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该判决对吴某甲的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颍上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6刑初577号刑事判决,未认定吴某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附:
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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