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洮南市人民法院以(2019)吉0881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周某某、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判决:周某某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曹某某,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定性不准,量刑不适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曹某某在2017年9月11日以后,明知长春***公司已经停止返利,仍然以吸收公众存款名义集资,骗取他人继续存款,其二人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曹某某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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