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雁检公诉诉刑抗〔2020〕11号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以(2020)川2002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19日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定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上诉,属于不认罚,不应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规定从宽处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对本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书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周某某、黄某某也自愿认罪认罚。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同意本院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该案。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因认罪认罚得以从宽处理,且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院的确定刑量刑建议。2020年4月17日、19日,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不服该判决,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现又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属于不认罚,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当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
除本院指控的盗窃事实外,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于2019年10月在资阳市雁江区还盗窃了6辆电瓶车,虽因被害人尚未找到未认定,但足以证实二被告人罪行较重、主观恶性较大。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处以刑罚,且周某某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系累犯、惯偷,现在自愿认罪认罚后又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反映二被告人未真诚认罪悔罪,不宜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因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不认罚,导致审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基础不存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确有错误,应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对其从宽处理。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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