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6日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2019)苏0623刑初430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第1, 被告人周某某系交通肇事犯罪后逃逸,并致1人死
亡,其法定最低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其虽具有认罪认罚、达成和解协议等法定从宽情节,但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属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第二,本案中如东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已充分考虑被告人周今如的法定从宽、从轻情节。如东县人民法院在量刑建议幅度以下对被告人周今如量刑,无充分理由和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0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如东县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明显适用刑罚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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