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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儋检诉刑抗〔2020〕1号

儋州市人民法院(2020)琼9003刑初55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应当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本院已告知周某某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周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认可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2020年11月15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本院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一审判决后,周某某在事实和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周某某在一审判决以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致使本案基于认罪认罚而作出的依法予以从轻从宽的基础已丧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是即认罪又要认罚,周某某提出上诉,对量刑有异议,虽然认罪,但没有认罚,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一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周某某主观上存在一审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此后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一审认罪悔罪动机不纯,应回归标准化量刑。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对周某某的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彰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水龙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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