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并杏检二部诉刑抗〔2020〕4号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以(2020)晋0107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诈骗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本院提出量刑建议后被告人亦表示同意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而该判决虽然对被告人周某某的坦白情节予以确认且采纳了本院的量刑建议,但未援引相关法律条款,属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所述,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