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岚检公诉诉刑抗〔2018〕3号
平潭县人民法院以(2015)岚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一案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以及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扣减犯罪数额的方式不当,造成认定事实错误。
由于一审判决过于侧重被告人的辩解,未充分考量集资参与人的陈述以及借条这一客观证据的证明效力 ,未综合考量全案证据,导致错误扣减犯罪金额,全案犯罪数额认定错误。比如一审判决以“得不到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印证,又未有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集资参与人以现金出借或汇入周某某指定第三方账户,因无法形成证据锁链,不予认定”为由对指控的犯罪数额进行扣减,就存在扣减犯罪数额方式不当的问题,造成认定事实错误。
二、一审判决适用刑罚与犯罪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导致量刑不当。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某集资诈骗金额为12416.84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的规定,被告人周某某集资诈骗金额属“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周某某以犯集资诈骗罪仅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存在适用刑罚与犯罪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的问题,导致量刑不当。
三、一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
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对该案提起公诉,在审判过程中,本院基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事实和证据情况,依法变更起诉,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犯罪金额12783.130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鉴于本案变更起诉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向一审法院发出岚检公诉诉意(2017)6号《检察意见书》,要求一审法院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然而,一审法院却未依照法定程序将案件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以及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5日
附:
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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