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唐小红贩卖毒品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绵涪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3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唐小红贩卖毒品一案判决:唐小红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后唐小红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基于唐小红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作出,其上诉反悔认罪认罚,应对其回归标准化量刑,故该判决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法院判决的情况

被告人唐小红贩卖毒品罪成立,公诉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唐小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审查意见及抗诉理由

被告人唐小红对其犯贩卖毒品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同本院对其从宽处罚的内容及幅度。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对唐小红的量刑建议已充分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的因素而确定对其从轻处罚的程度。在庭审过程中,唐小红虽对指控事实及量刑提出异议,但经法庭教育后,其仍愿意认罪认罚,并未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法院采纳本院量刑建议作出判决后,唐小红又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唐小红无正当理由的上诉行为是对认罪认罚的反悔,违背了具结,违背了刑事诉讼原则,并非真心认罪,决心悔罪。唐小红以“虚假认罚”换取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现又通过上诉以期获得更大利益,即便无法获得利益,也因“上诉不加刑”而不会给其带来不利影响。其如此投机侥幸心理,引起本不必要的二审程序,浪费司法资源,破坏司法严肃性,造成不良的诉讼效应,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本意相悖。对唐小红不应再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量刑不应再因此从宽处罚,应对其回归标准化量刑。在本案中,被告人唐小红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且具有以下从重处罚情节,一是其本人系吸毒人员,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多次查处,仍不思悔改,继续吸毒且以贩养吸;二是本案指控唐小红三次贩卖毒品,其贩毒的对象是孕妇,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根据唐小红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属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被告人唐小红一审判决后在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其他正当理由情况下,又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是对原认罪认罚 的否认和撤销,原具结书已失效,原量刑建议基础已不存在,一审判决被告人唐小红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唐小红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