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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唐某某诈骗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皋检二部诉刑抗〔2020〕1号

如皋市人民法院以(2020)苏0682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的被告人唐某某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因被告人提起上诉而消失,会导致量刑偏轻,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共计骗得被害人人民币14660元,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根据其犯罪数额、情节及认罪认罚态度,依法提出从宽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但被告人唐某某一审认罪认罚,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推翻原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属于认罪动机不纯,视为其对认罪认罚的反悔,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未提供新证据,对原协商的量刑表示反悔,认罪不认罚,已不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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