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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松检二部诉刑抗〔2020〕5号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404刑初275号书对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判决: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向被告人姚某某告知了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获得从宽处理,且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其为坦白。我院在此基础上对姚某某提出了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松山区人民法院按照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开庭审理了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宣判后姚某某提出了上诉,对所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予认可,认为自己无罪。因被告人姚某某对所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反悔,对其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制度,且被告人姚某某翻供,对其不再适用坦白。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对其处以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的刑罚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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