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成金检二部诉刑抗〔2020〕2号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日以(2020)川0106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书对原审被告人姚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对扣押在案的白色晶体一包、黑色苹果XS max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毒资350元予以追缴后没收。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未对扣押的一部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作出处理,属遗漏裁判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对从被告人姚某某处查获的一部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和一部黑色苹果XS max手机进行了扣押,并将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对姚某某贩卖毒品一案提起公诉,并将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确认公安机关扣押了上述两部手机的事实,并认定黑色苹果XS max手机系作案工具,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虽无证据证明系与犯罪有关,但是可用于本案财产刑的执行。
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仅对扣押的黑色苹果XS max手机予以没收,而未对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作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因此,本案原审判决应当依法对扣押在案该部手机作出处理而未作出处理,属遗漏裁判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鉴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未对扣押财物作出处理,致原审判决遗漏裁判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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