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天检一部诉刑抗〔2020〕2号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以(2020)皖1181刑初388号书对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明显不当,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抢劫罪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不是寻衅滋事罪
持刀威胁型抢劫与持刀恐吓型敲诈勒索,两者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持刀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恐吓,但在主观方面则明显不同,前者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物,而后者则是为了恐吓被害人。而本案被告人姜某某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1.被告人姜某某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其为了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曾思考采取何种方式实施犯罪,最终选择了以持刀威胁的手段,劫取被害人的现金,作为其实现坐牢动机的犯罪方法。
2.为了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姜某某在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对象上进行了思考和选择,并准备了菜刀作为实施抢劫的作案工具。
3.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姜某某持刀架在被害人的脖子上,让其交出挎包,并在包中翻找。从上述情节可以看出,姜某某的主观目的如仅仅是为了恐吓被害人,其目的已经达到,他完全没有必要让被害人交出挎包,更不会在包中翻找。所以,姜某某的主观目的明显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现金。
综上,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持刀威胁等方法,意图劫取被害人的现金,应按照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因天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被告人姜某某量刑畸轻。
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天长市人民法院错误地认定被告人姜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仅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明显罚不当罪,违反了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属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20)皖1181刑初388号刑事判决因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并导致量刑畸轻,应当依法纠正。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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