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吉昌检刑检诉刑抗〔2020〕1号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以(2019)吉0202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做出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适用缓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三名被告人所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至判决之日均未予返还。被告人姜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5,861万元、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611万元、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32万元。本案涉及298名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几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给被害人及家庭生活某某某严重的影响,且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三名被告人虽系从犯,但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均未返还,不具备依法判处缓刑的条件。
二、三名被告人均未缴纳罚金,不应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罚金系附加刑的一种,三名被告人均未缴纳罚金,没有接受附加刑处罚,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不应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以(2019)吉0202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适用缓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附:
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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