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姜某甲、吴某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贷款诈骗案)(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诉刑抗〔〕号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以(2016)辽0411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姜某甲、吴某某、姜某乙、李某某、赵某某职务侵占、贷款诈骗一案,判决被告人姜某甲犯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九年;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被告人姜某乙犯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免于刑事处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十五起,总价值人民币4,038,721.96元的贷款诈骗事实认为不构成犯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被告人姜某甲事前与被告人姜某乙、李某某、赵某某、吴某某杨等人预谋,采用编造虚假身份等材料,以被告人姜某乙、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名义,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骗取贷款,供被告人姜某甲挥霍。《合同法》规定,采取虚假手段订立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因此被告人姜某乙、李某某、赵某某等人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并不是《合同法》规定的真正意义的贷款合同。而法院认为有抵押物的贷款合同不是骗,而无抵押物的贷款合同即为骗,混淆了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二十一起贷款诈骗罪,认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综观全案,被告人姜某甲主要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一个行为是被告人姜某甲让贷款客户私设账户,将贷款客户归还银行的钱款不交予银行,而据为己有。一个行为是姜某甲指使被告人姜某乙、李某某、赵某某、吴某某等人编造虚假材料,与银行签订虚假贷款合同,欺骗上级银行贷款审核部门,所侵犯的不仅仅是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更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且贷款诈骗罪与职务侵犯罪相比较,为打击重点的重刑,该判决以职务侵占罪较轻的罪名吸收贷款诈骗罪较重的罪名,有悖于刑法原则,且导致该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姜某甲、吴某某、姜某乙、李某某、赵某某的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1日

附:

被告人姜某甲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 被告人吴某某、姜某乙、李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3、 案件材料和证据与一审无异。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