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商睢检刑抗〔2020〕6号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2019)豫1403刑初554号书对被告人孔垂星、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孔垂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邓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孔垂星、邓某某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侦查机关查封、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作出处理。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2018年9月-11月份,被害人郭某某、娄某、董某某三人分别被人以冒充单位领导、公司老板的名义诈骗共计75.7万元,被骗资金被转入个人银行卡,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分散转入被告人邓某某及刘某甲、刘某乙(二人另案处理)等人银行卡中,然后由邓某某等人取现。
201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孔垂星利用其本人及手下取款人员被告人邓某某及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办理的多张银行卡为其上家王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取现。被告人孔垂星获得取款总额2%的提成,被告人邓某某每天得到500元的提成。其中,已查明的被告人孔垂星涉嫌诈骗金额为75.7万元,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金额为29.7万元。
在电信诈骗过程中,被告人孔垂星通过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将“上线”转入的赃款分散成小额,然后让自己发展的“下线”邓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取款,孔垂星共取现约2400万元,得到提成款约30万元。被告人孔垂星在与“上线”、“下线”联系时使用即时消失聊天记录的钉钉软件,向“上线”交钱时均在晚上,且直接将钱扔到对方车上,和司机无任何交流。故对被告人孔垂星应认定为电信诈骗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2019)豫1403刑初554号书判处被告人孔垂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万元。该判决对被告人孔垂星认定为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附:
1.被告人孔垂星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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